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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78436 上传时间:2019-12-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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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促进卷烟零售点合 理布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 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布点合 理的原则。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应是主营定型包装食品的商店或较大规 模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 较大规模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范围,由各地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四条 根据不同区域,布局卷烟零售点: (一)城区街道以街、路命名的,同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 不少于 40 米(其中磐安 30 米);以巷、弄命名的,同侧卷烟 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 30 米,

2、且与对面卷烟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 20 米。 (二)集镇街道同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 30 米(其中 磐安 20 米)。 (三)住宅小区临街卷烟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 20 米。 (四)城中村每 200 人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且同侧卷烟零 售点的间距不少于 20 米。 (五)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每 200 人设一个卷烟零售点; 按 200 人一个零售点布局后,人口余数在 100 人以上的,可视 情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200 人以下的自然村,由各地决定是 否设卷烟零售点。 (六)风景名胜区、车站内的卷烟零售点数量,由当地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风景名胜区、车站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七)工程项目工地、集贸

3、市场及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卷 烟零售点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布局。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的同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是指申请 人与其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同侧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 离,以两者经营场所正门门口宽度的中间点为计算起讫点。对 面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是指申请人与其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对面 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以两者经营场所正门门口 宽度的中间点为计算起讫点。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的人口,是指实际人口数,以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公安等部门调查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在新农村建设中,形成新的聚居区的,按本规定的 200 人一个零售点布局后,在新的聚居区可视情增设卷

4、烟零售 点。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可适当 放宽,最多可放宽至本规定第四条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 (一)工商部门认定的“放心示范店”;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连锁龙头企业的门店;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卷烟零售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 外国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半径 50 米内的。中小学 校门口,是指可通行的中小学校的正门、侧门及后门;半径以 门口中心点为计算的起点。 (四)取消

5、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期间自取 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间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生效 之日起计算。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 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的。期间自撤销烟草专卖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年”是指两次处罚的时间间隔在一年 内。“三年”期间自第二次处罚

6、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八)不设卷烟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的城区与农村,以自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还 是村民委员会为标准界定。 第十一条 街道与公路重叠的,卷烟零售点布局以街道的标 准对待。其他竞合情形,以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县(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受理的申请,布局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生效之日前受理的申请,执行金烟法200620 号文件及 各地的布局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金烟法200620 号、金烟专 200412 号及各县(市)局制定发布的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同 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 行前已设置的卷烟零售点布局不受本规定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金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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