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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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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清单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2016年9月责任清单简要说明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共有表66张,其中,表(1)1张,表(2)65张。表(2)中,行政许可2张、行政处罚46张,行政强制1张、行政检查3张、行政裁决1张、其他行政权力12张。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8日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税(含财政、财务、预算、税收、会计、国有资产、非贸易外汇和金融管理等,下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财税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2、;拟订区与镇(街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二)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区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公开区本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区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负责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区级国库业务、国库现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

3、批;负责拟订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五)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税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拟订综合治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预算安排,拟订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办理税收退税、财政扶持政策等事项。(六)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财务管理办法;拟订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七)拟订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拟订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组织国有资本营运绩效评价,监管国有

4、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收缴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宜;按规定管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贯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八)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区属国有企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定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九)负责对区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参与全区农村

5、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十一)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险)制度、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险)、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险)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险)预决算草案。(十二)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参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等相关融资工作;为政府性融资和中

6、小企业融资搞好协调和服务;承担区政府金融事务日常工作。(十三)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称)评聘工作,行使省、市委托的对驻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事项。(十四)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十五)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会计代理

7、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责任主体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8、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

9、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第一款:(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第二款:(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

10、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5-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

11、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9397256表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

12、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任主体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13、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于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 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14、六)财产 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

15、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4-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

16、训质量。5-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17、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9397256表2-3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

18、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19、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

20、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

21、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查。”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

22、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2.中华人

23、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24、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

25、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9397256表2-4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26、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责任主体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27、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

28、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

29、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查。”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30、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

31、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

32、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33、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9397256表2-5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

34、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35、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

36、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37、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查。”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38、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39、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

40、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41、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9397256表2-6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责任主体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

43、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

44、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

45、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

46、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查。”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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