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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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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居民和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n一、居民 n(一)国际法上的居民一般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 的所有自然人。 n(二)但从国际法上来看,可将一国境内的居民 划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 第一节第一节 居民和国籍居民和国籍 n二、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n(一)国籍的概念 n 国籍(Nationality)是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 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 (二)国籍的法律 意义 n1. 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根据。 n2. 国籍使个人与其国籍国之间确立了权利义务关 系。 n3. 国籍是国家在国际法上对个人享有和行

2、使管辖 权以及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n(三)关于国籍的立法 n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n(一)国籍的取得 n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 民或公民的资格。主要有两种方式: n1. 因出生取得国籍。 n(1)血统主义原则(Jus Sanguinis)。 n(2)出生地主义原则(Jus Soli)。 n(3)混合原则。 n2. 因加入取得国籍。 n(1)基于个人的意愿或自愿选择而加入。 n(2)基于法定的事由直接导致国籍的变更或重新 取得。 n(二)国籍的丧失 n1. 自愿丧失国籍。是指主要基于个人的意愿进行 申请或选择而失去原有的国籍。 n(1)自愿申请退籍是由当事人依据原国籍国

3、立法 规定,主动提出退出该国国籍的申请。 n(2)自愿选择别国国籍则是主动选择了别国国籍 从而失去其原有国籍。 n2. 非自愿丧失国籍。 n四、国籍的抵触 n(一)国籍抵触的概念 n 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 国籍的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国籍的抵触或国籍 的冲突。其中一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状态 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或积极抵触;而个人不具 有任何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消极 抵触。 n(二)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 n1.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讲是由于各国 国籍立法对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 同。 n2. 国际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n(三)无国籍的产生和解

4、决 n1. 无国籍是指某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状 态。处在无国籍状态下的个人被称为无国籍人。 n2. 导致无国籍现象出现的具体事由可分为两种: n(1)由于出生。 n(2)基于出生以外的事由,包括因婚姻、收养和 剥夺国籍。 n3. 解决之法律措施 n五、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 n (一)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n1.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 n(二)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的基本原则 n1.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 则。 n2. 一人一籍原则。 n3. 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 n4. 平等原则。 n5. 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返回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n一、外国人的概念

5、n(一)从一般广义上讲,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某一 特定国家本国国籍的自然人。 n(二)从更为广泛的法律意义上讲,外国人不仅 包括外国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法人。 n(三)从狭义上讲,外国人仅指不具有某一特定 国家本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n(四)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关于外国人的概念采用 的是上述一般广义上的含义。 n二、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与规则 n(一)概述 n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出 境、居留和从事各项活动方面享有法律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状况。 n (二)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 n1.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n2.差别待遇(Dis

6、crimination treatment)。 n3.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n(三)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规则 n1. 外国人入境。外国人的合法入境应符合两项基 本条件: n(1)程序条件。 n(2)实体条件。 n2. 外国人的居留。 n3. 外国人出境。 n 外国人在符合所在国规定的离境条件和程序的 情况下,均可合法离境。 n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n n(一)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 n(二)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 n(三)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原则 n四、外交保护 n(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n 外交保护(Diploma

7、tic Protection)是指一国 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 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 人本国直接采取外交或国家间司法方式追究该外 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n(二)外交保护的合法条件 n1. 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 而且此种侵害是由可归属于该外国国家并应由国 家承担责任的行为所致。 n2. 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n3. 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 返回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n一、引渡 n(一)引渡的定义和特征 n1. 主体是国家。 n2. 客体是指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 n3. 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

8、地域性和各国刑事管 辖原则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法律漏洞,以防止罪 犯逃脱应受的处罚。 n(二)引渡的法律依据 n1. 国内立法。 n2. 国内法和互惠保证。 n3. 签订条约。 n(三)引渡的基本条件 n1. 可引渡的罪行。 n(1)可引渡罪行的概念条约规定、互惠原则、 国内法规定。 n(2) “双重犯罪原则”。 n(3) 列举法、概括法、综合法。 n(4) 政治犯罪不引渡。 n2. 可引渡的人。关于本国人的引渡问题 n3. 引渡的犯罪地。 n二、庇护 n(一)庇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n1. 庇护(Asylum)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 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 国籍人)给

9、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 际法制度。 n2. 庇护行为涉及的国家有两种: n(1)庇护国。 n(2)追诉国。 n(二)庇护权及其性质 n(三)庇护的一般规定 n1. 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即庇护的对象只能是政治 犯。 n2. 关于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n3. 关于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者 的责任。 n(四)域外庇护 n1. 域外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包括外 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外交使馆、领事 馆等设施内或在停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舰船和 飞机上庇护外国人。 n(五)中国对庇护问题的原则立场 n1. 中国的外交实践和有关立法已向世界昭示,

10、中 国承认和尊重各国的领土庇护权。 n2. 对于所谓的域外庇护,我国不仅未同任何国家 订立承认此种庇护权利的条约,而且在实践中明 确表示反对任何国家在中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庇 护人犯。 返回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n一、难民的概念和种类 n(一)国际法上的难民是指由于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 因受到迫害或畏惧受到迫害而迁移或滞留于本国 或以前的经常居住国境外并因上述迫害或畏惧受 到上述迫害而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以 前经常居住国的人。 n(二)这种广义上的难民可分为灾害难民、战争 难民、政治难民等。 n二、难民身份的确定 n(一)迁移或滞留于境外。 n(

11、二)受到某种迫害或有正当理由畏惧受到此种 迫害。 n(三)不能或不愿接受国籍国保护。 n(四)未从事某些犯罪行为。 n三、难民的国际保护与法律地位 n(一)在难民的国际保护方面。 n1.“不推回”原则。 n2.“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 n(二)关于难民的法律地位。 n1. 一切难民均负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 该国为维持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的基本义务。 n2. 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难民在不分种族、宗教或 国籍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待遇: n(1)国民待遇。 n(2)不歧视待遇。 n(3)最惠国待遇。 返回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第三节

12、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n一、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n(一)外交关系则是指国家在外交活动中与其他 国际法主体形成的国际关系。不过,由于国家之 间在对方领土内相互设立常驻使团是国家进行外 交活动的基础和主要方面,所以狭义的外交关系 仅指国家之间相互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其活动所 形成的国际关系。 n(二)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外交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 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n二、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n(一)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 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合

13、法权益的代表。 n(二)领事关系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互相设立常驻 领事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领事以及领事在执行 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关系。 n(三)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国家从事 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返回 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n一、外交机关的种类 n 外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 从事具体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总称。国家外 交机关可以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国外外交机关两 类。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以下三类: n(一)国家元首 n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首领,在对外关系中是国 家的最高代表。 n(二)政府 n政府是国家外交事务的领导机关。 n(三

14、)外交部门 n二、使馆及其人员 n(一)使馆制度的产生 n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馆 长郭嵩涛作为第一任中国驻英国公使,成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位常驻外交使节。 n(二)使馆的建立 n1. 一国是否或者何时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 ,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该国可以根据自 己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作出决定。 n2. 国家有权决定与别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的条件,而且在建交以后,也有权根据一定的理 由单方面决定暂时或长期关闭驻另一国的使馆, 中止或断绝同该国的外交关系。 n(三)使馆的职务 n1.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n2. 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 国及其

15、国民的利益; n3.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n4.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 ,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n5.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n(四)使馆人员的组成 n1. 使馆馆长。 n 使馆馆长是派遣国委派负责领导使馆工作的人 。 n2. 使馆职员。 n(1)外交职员。 n(2)行政和技术职员。 n(3)事务职员。 n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n1. 派遣国在正式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 、空三军武官之前,须将拟委派的上述人选通知 接受国,俟其表示同意后再正式派遣。 n2. 除使馆馆长和三军武官以外的使馆职员,原则 上派遣国得自由委派。但如果派遣国委派具有接 受

16、国国籍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的外交职员 ,仍需得到接受国同意后方可派遣。 n3. 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 的人或者宣布使馆其他人员为不可接受,并且不 需要说明原因。这种程序既可以适用于在任的使 馆人员,也可以适用于已经任命但尚未就任的人 员。 n n(六)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n1. 外交代表(即使馆馆长)根据接受国统一适用的 惯例,在递交国书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 定的其他部门通知到达并递交国书正式副本以后 ,即可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n2. 外交代表的职务通常可因以下情形而终止: n(1)任期届满或派遣国政府召回; n(2)接受国政府要求派遣国政府召回

17、; n(3)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 n(4)派遣国或接受国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 政府。 n三、特别使团 n(一)特别使团的派遣和职务 n(二)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n1.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 n2. 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n四、外交团 n(一)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国 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是指由驻 在一国首都的各国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组成的团体 。 n(二)外交团的作用主要在礼仪和生活方面,如 在各国使节参加接受国的宴会或庆典时,外交团 团长代表各国使节致辞,或者向新任使馆馆长介 绍接受国的情况。 n(三)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能在接受 国内从事任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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