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问题现行法律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违约责任做出了相应的免责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对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利益损失作出由谁来承担的规定。在实务中,因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该项利益损失没有作出承担约定,以至于纷争不止。目前,在合同当事人如何分担关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利益损失的问题上尚无定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时,适用公平原则共同承担损失也与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出现的损失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吻合。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无合理原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