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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继续教育内部审计试题[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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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的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第三十一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让其股权或作为退股处理,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一)达到章程约定的退休年龄;(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三)不能胜任股东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股东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股东会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股东转让股权或退股。第三十二条 在上述第二十九条、

2、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下,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符合本章程约定的股东条件的受让人。三个月内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按退股处理,进入减资程序。如减资后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将低于法定最低资本,则其他股东应当受让。第三十三条 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 三十日内进8 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财产份额。原则上应以现金一次性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股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第三十四条 在股东退股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

3、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股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股东应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部分。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股时财产的结算事则)股东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第三十五条 退股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退股当年退股股东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股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第三十五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事务所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事务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事务所该五年连续

4、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二)事务所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事务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事务所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事务所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9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事务所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事务所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事务所应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依有关规定向工

5、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股东变更的办法,由各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七条 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三个月以上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股东会按上述转让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自此之时授权事务所当期董事长具有代表原股东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涉及董事长丧失股东资格的,董事或监事获得相应的授权。事务所应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 一个 月内为离所的股东办理相关手续。(注:股东亦可约定其他方式)第五章组织机构及

6、其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股东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10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七)决定事务所章程的修改,审议批准章程修改草案;(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九)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十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

7、、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十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股权转让方案;(十三)决定事务所金额或其他标准重大资产处置;(十四)决定事务所对外担保事宜;(十五)审议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于每年时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该股东会应当召开。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

8、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事务所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不召11 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有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职权,股东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又不办理委托的,视

9、为同意本次股东会的各项决议。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表决方式作出灵活安排,如按一人一票方式、按出资比例和人数相结合方式等。 )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对修改事务所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事务所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十二)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如果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

10、影响的事项”。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在股东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股东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应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表决书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上签名。第二节董 事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12 告。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事务所的董事:(一)不是本事务所的股东;(二)是国家公务员;(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11、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务所章程,对事务所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事务所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事务所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事务所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2、(四)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事务所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事务所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事务所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事务所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九)违反对事务所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13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关于事务所董事资格条件、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事务所监事、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节董事会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

13、设一名执行董事,第五十二条第(一)、(二)及(十)到(十九)项所约定的职权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其他职权由股东会行使,董事长职权由执行董事行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 人和其他董事 人共 人组成。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从董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五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4、;(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四)制订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六)设立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内部审计制度;14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拟订董事、监事报酬方案;(八)根据主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九)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十)拟订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十一)拟订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十二)拟订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十三)拟订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

15、册资本的方案;(十四)拟订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十五)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十六)拟订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方案;(十七)拟订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十八)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十九)应股东的请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监事,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二十)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

16、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 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5 主任会计师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等方便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名。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

17、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会议予以改选。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董事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上签名。第四节主任会计师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一人,副主任会计师 人,每届任期三年年,连聘可连任。主任会计师可以由董事长兼任。第五十七条 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

18、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16 (二)拟订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四)组织制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职工,并决定其工资、福利、奖惩;(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九)代

19、表本事务所提起、应对仲裁或诉讼;(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十一)事务所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五节监事会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设监事 名。其中员工代表出任的 名,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或更换。(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代行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17

20、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义务。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审查内审报告;(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所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事务所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应股东的请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八)事务所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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