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1年中国业务流程管理(BPM)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docx

上传人:中国市场调研在线 文档编号:4231489 上传时间:2021-08-2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404.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年中国业务流程管理(BPM)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2021年中国业务流程管理(BPM)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2021年中国业务流程管理(BPM)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2021年中国业务流程管理(BPM)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2021年中国业务流程管理(BPM)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射性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

2、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

3、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

4、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

5、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

6、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8、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

9、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

10、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

11、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12、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

13、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

14、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

15、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

16、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7、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18、,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

19、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純純开安全碰头会,将前一天遗留的安全问题向相关人进行交底,并督促整改,并布置当天的安全工作,通过会议的形式更好的传递现场的安全信息。十、车辆管理加强自备车辆管理,今年安保部会同金陵分公司保卫处车管科分别多次对公司厂内牌照车辆进行了检查,厂内牌照车辆共31辆,在用叉车38辆,检

20、查全部合格,全年无车辆事故。积极响应金陵分公司保卫处关于自备车区域化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每辆车购买了保险,并要求各单位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好厂内的交通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确保行车安全。十一、存在的问题1.全年出现9起安全生产事件,5人受到轻伤,这充分说明安全工作中还有漏洞,居安不思危,事分巨细抓大弃小,造成“习惯性”违章,这是出现事故的必然。安全工作必须从点滴做起,警钟长鸣,不能拘泥于已成文的条条框框,要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能延伸开来也就是说举一反三,能学以致用。只有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才能真正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2.专兼职安

21、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方面有很大欠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很大不足。工作不够深入细致,监督检查还很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职工存在的习惯性违章和经验主义错误。事故发生后虽制定了较多的防范措施,但措施不具体,没能形成规定动作,使得落实上存在偏差,并且对措施的落实缺乏足够的检查验收。3.个别员工对安全工作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存在事故与我无关的麻痹心态,工作中违犯劳动纪律,存在侥幸心理。今年共发生7起违反禁令的严重违章,而且,施工检修现场多次检查整改“低、老、坏”问题,但是“低、老、坏”问题仍时有发生,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大安全教育力度,使其从思想上重视起安全工作。42016年公司检修、改造、建

22、设施工等项目较多,外来承包商单位人员水准参差不齐,工具装备良莠不齐。为此在今后的安全管理中,我们要加大对承包商队伍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谁负责生产,谁负责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5.承包商单位的违章,主体单位时常包而不管,给我们的工作上带来了不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主体对承包商的管理。十二、2017年安全工作规划为确保2017年无事故灾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部将继续巩固成果,在新的一年工作中重点做以下工作: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突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工作,定

23、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3. 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充分利用班组安全活动、班前讲话、安全会议、看录像、搞演讲等形式,宣传学习安全知识。结合事故案例的学习,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坚持安全生产HSE月报,分析单位安全生产情况。4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特种设备等各类突发险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职责和要求,编制岗位应急响应预案。为了不断提高员工的事故处理能力和应急技能,组织一次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活动。5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法做好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定期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健全员工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杜绝发生职业病。6加强对承包商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承包商施工人员和公司员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报告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