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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威朗铝业有限公司新型高档铝材、新能源汽车铝配件的制造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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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 建设单位(盖章):江苏玺鑫维生素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年 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名称名称 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 项目代码项目代码 2108-321359-89-02-385144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人 黄艳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18936915990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 江苏 省(自治区) 宿迁 市 沭阳 县(县区)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镇(街道)义乌路东侧(慈溪路北) 地理坐标地理坐标 经度: 118 度 50 分 44.716 秒,纬

2、度: 34 度 8 分 47.746 秒 国民经济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C1495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十一、食品制造业 14“24 其他食品制造 149、盐加工;营养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料添加剂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分装的”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项目审批(核准(核准/备备案)部门案)部门(选填)(选填)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3、理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备案)文号(选填) 沭开经备2021186号 总投资总投资(万元)(万元) 560 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 91 环保投资环保投资占比占比(%) 16.25 施工工期施工工期 3个月 是否开工是否开工建设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用地(用海) 面积(面积(m2) 1540.92 2 专项评价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设置情况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详见表1-1。 表表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专项评价类别类别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4、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三氯甲烷),但厂界外500m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不直排。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超过临界量。 生态 取水口下游500m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涉及。 注:注

5、: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物)。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域。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附录)附录B、附录、附录C。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Q1,超过临界量,根据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判定设置环境风

6、险专项。 规划情况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 审批机关:沭阳县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 审批文号:沭政复201518 号 规划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影响评价情况情况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沭阳县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沭阳县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81号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召集审查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的批复苏环管200

7、817号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 3 价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2015131 号 规规划划及及规规划划环环境境影影响响评评价价符符合合性性分分析析 1 1、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沭阳县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批复(苏环管200681 号、苏环审2015131 号),江苏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南区、北区和沂北区,核准规划面积 24.5km2,其中南区和北区面积 21.5km2,沂北区面积

8、为 3.0km2。南区四至范围为:东至迎宾大道,西至台州路-京沪高速-昆山路以东,南至新 324 省道,北至宿迁大道;北区四至范围:东至官西排河,西至迎宾大道,北至沂南河,南至柴沂干渠;沂北区四至范围为:北至银山村、西至 205 国道、南至沂北干渠、东至京沪高速公路。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以发展一类工业为主,优先发展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北区以发展一、二类工业为主,优先发展各类以资本、技术为主的无污染或低污染的纺织服装、木材加工、电子、机械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沂北区以化工、轻工(酿酒、造纸)、印染等产业为主,集中发展具有高新技术的化工、轻工(酿酒、造纸)、印染产业。2008 年 1 月,江苏省环境

9、保护厅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作出批复,同意调整园区增加电镀和印染产业作为区内企业自身的配套设施入驻园区(苏环管200817 号)。 本项目位于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路东侧(慈溪路北),属于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范围,占用土地类型为二类工业用地。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行业类型为C1495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对应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以发展一、二类工业为主,优先发展各类以资本、技术为主的无污染或低污染的纺织服装、木材加工、电子、机械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划。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根据沭阳县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

10、、审查意见、原宿迁市环保局与沭阳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园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 号),提高引进项目的门槛。对产品得率低、固废产生量大的化工项目,电镀、钢铁冶炼、化学制浆造纸、产生“三致”物质项目,有放射性污染项目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 4 目一律不得入区。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引进符合产业定位、投资规模大、清洁生产水平高、污染轻的企业。不得引进大用水量、大排水量、高能耗或排放有毒废气污染物、环境风险大的项目。 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1、(2021 年版)中“十一、食品制造业 14 “24 其他食品制造 149、盐加工;营养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料添加剂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分装的”,本项目不属于产品得率低、固废产生量大的化工项目,不含电镀工艺、不产生“三致”物质、不具有放射性污染;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一并排入沭阳凌志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后排入沂南河,不会降低项目区现有水环境功能,项目废水外排对外界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产生废气经厂区内密闭管道、集气罩收集后,送至相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得

12、到妥善处理处置,排放总量为零;建设项目根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对周边的影响很小,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本项目不属于大用水量、大排水量、高能耗或排放有毒废气污染物、环境风险大的项目。因此本建设项目不属于园区限制和禁止引入项目,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不违反园区的规划环评。 3、本项目与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本项目与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见(苏环审2015131 号)内容符合性分析号)内容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2015131 号)的相符性分

13、析见表 1-1。 表表 1-1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意见(苏环审2015131 号)号)的相符性分析的相符性分析 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关于对江苏沭阳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苏环审核意见(苏环审2015131 号)号)部分相关要求部分相关要求 本项目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相符性分析 (一)严格园区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原环评批复和最新环保要求进行园区后续开发,合理筛选入区项目,引进符合产业定位、投资规模大、清洁生产水平高、污染

14、轻的企业。区内不符合产业定位或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保持现有规模、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加快完成沂北区现有化工企业整改、关停工作。 本项目为改建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污染较小,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用地规划要求。 (二)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按照沭阳县人民政府沭阳经济开发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将沂北区纬一路南北两侧区域调整为循环经济产业园公共服务配套区,不再引进化工项目,新化工区域缩减至污水处理厂以东地块。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建设完善空间防护隔离带,确保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按照沭阳县政府承诺,在化工片区 500m空间防护距离范围内敏感目标未完成搬迁前,不再审批新建化工项目,

15、现有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同时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符合园区的用地规划,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以 103 车间外50m 、 原 料 储 罐 区 外 5 停产化工企业不得恢复生产。 100m 、 污 水 处 理 站 外100m 范 围 形 成 的 包 络线。经调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以及其他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点。 (三)加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快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封堵所有企业自设的废水排口,推进南。北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改排新沂河北偏泓工作。推进中水回用工程,保证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5%。对沭阳凌志水务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

16、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由污水管网送至沭阳凌志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尾水达标排放沂南河。 (四)全面使用清洁能源。区内现有的燃煤设施应立即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新入区企业禁止建设燃煤供热设施,确需自建供热设施的,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在供热管网铺设到位前不新建有供热需求的项目。 本项目不使用燃煤供热设施 (五)完善固体危废管理制度。加强区内企业的危险固体废物存储场地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跟踪登记管理,健全开发区固体危险废物统一管理体系,对固体危废收集、储运、利用和安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控。 本项目中一般固废与危险固废分类管理,危废经收集后暂存危废仓库;建设单位

17、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危废可得到安全有效处置。 (六)加强开发区环境综合治理。控制 VOCs 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包括清淤在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处置后达标排放。 (七)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落实原环评批复要求的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林带绿地系统建设方案,绿化率不低于 30%,在开发区和沭阳城区之间、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之间设置足够宽度的空间防护距离。 本项目位于工业用地。 (八)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原环评报告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

18、新沂河偏泓工程。根据园区发展规划、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纳污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论证相关行业发展规模及废水排放总量。 本项目废气将实行区域内现役源 2 倍量或关闭类项目 1.5 倍量消减替代。 (九)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管理。健全园区环境管理机构,严格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区内企业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监管,对污染控制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治,确保企业达标排放。新建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未及时履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定期对已建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监督及指导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完善并落实开发区日常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控计划。 本项目

19、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其其他他符符合合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19 年修订本)中 C1495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 6 性性分分析析 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的通知中“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中“限制用地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本项目也不属于

20、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 号文)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本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未涉及国家规定的淘汰限制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产业政策。 2、用地符合性分析、用地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路东侧(慈溪路北),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地规划。 3、项目、项目“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 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的

21、相符性 建设项目周边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 1-2,建设项目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位置关系见附图 4。 表表 1-2 本项目周边重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本项目周边重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地地区区 名称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主导生态功能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 与项目与项目 最近距离最近距离 沭阳县 新沂河(沭阳县)洪水调蓄区 洪水调蓄 新沂河两岸河堤之间的范围 N 1020m 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新沂河(沭阳县)洪水调蓄区,与本项目距离为 1020m。建设项目不在新沂河(沭阳县)洪水调蓄区内。本项目废气经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排放;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

22、管到沭阳凌志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尾水达标排放沂南河,不会降低附近水体环境容量;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零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要求。 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相符性分析 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沭阳县范围内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 7 红线保护区域为淮沭河第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淮沭河第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本项目不在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 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23、“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 本项目周边重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本项目周边重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管控类别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重点管控要求 本项目本项目 相符性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 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

24、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相符 污染物排放管控 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 本项目污染物经过环保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相符 环境风险防控 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

25、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 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 相符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本项目使用电、蒸汽能源,不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 相符 本项目与关于印发的通知(宿环发202078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8 (宿环发202078 号),本项目位于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关于印发的通知(宿环发20207

26、8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的通知(宿环发知(宿环发202078 号)的相符性分析号)的相符性分析 管控类别管控类别 重点管控要求重点管控要求 本项目本项目 相符性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 对产品得率低、固废产生量大的化工项目,电镀、钢铁冶炼、化学制浆造纸、产生“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项目,有放射性污染项目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 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产品得率低、固废产生量大的化工项目,不属于产生“三致”物质项目,也不属于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相符 污染物排放管控 水污染

27、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061 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1025 吨/年、烟(粉)尘546吨/年。 本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接管量 0.73 吨/年,进入环境量 0.42 吨/年;烟(粉)尘排放量为0.00075吨/年。 相符 环境风险防控 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北区和南区应重点发展纺织服装(不含印染)、木材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电子(不含表面处理)、物流等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劳动密集型项目,现有的化工企业应逐步搬迁到沂北区或转产;沂北区应适度发展具有高新技术的化工产业,限制发展印染、造纸(不含制浆)行业。制定并落实园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8、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 本项目为改建项目,位于北区。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要求,制定并落实园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 相符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及以上要求。(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类”(严格),具体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本项目主要使用电、蒸汽、水能源,不涉及使

29、用“类”染料。 相符 综上,本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 9 根据2020 年沭阳县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2020 年沭阳县空气优良天数达284 天,优良天数比例为 77.6%,同比增加 6.1 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最低浓度为0.002mg/m3,最高浓度为 0.034mg/m3,年日平均浓度值为 0.010mg/m3,年日均值达标。二氧化氮最低浓度为 0.001mg/m3,最高浓度为 0.075mg/m3,年日平均浓度值为0.033mg/m3,年日均值达标。一氧化碳最低浓度为 0.095mg/m3,最高浓度为2.100mg/m3,年日平均浓度值为 0.827mg/

30、m3,年日均值达标。其中臭氧最低浓度为0.019mg/m3,最高浓度为 0.214mg/m3,年日平均浓度值为 0.106mg/m3,全年超标天数 44 天,超标率 12.0%。可吸入颗粒物 PM10最低浓度为 0.011mg/m3,最高浓度为0.272mg/m3,年日平均浓度值为 0.076mg/m3,全年超标天数 21 天,超标率 5.74 %。细颗粒物 PM2.5最低浓度为 0.002mg/m3,最高浓度为 0.182mg/m3,年日平均浓度值为 0.044mg/m3,全年超标天数 49 天,超标率 13.4%。其中 PM2.5作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为 49 天,占全年超标天数比例达

31、59.8%,已成为影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主要指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判定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沭阳县针对大气环境不达标现状制定了达标措施,落实达标整治措施后,区域大气环境治理会提升改善。根据项目附近现状监测数据,氯化氢、硫化氢、氨气小时浓度均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 D 中标准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小时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详解排放标准要求。2020 年沭阳县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3 类标准;纳污河流沂南河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IV

32、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建成所产生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环境影响可以接受;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到沭阳凌志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尾水达标排放沂南河,不会降低附近水体环境容量;本项目高噪声设备经合理分布、有效治理后,不会降低该区域声环境 3 类功能区质量要求。 综上,本项目建成后,区域环境质量可以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用水由当地自来水厂统一供应,项目利用规划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所用原辅料均从其它单位购买,市场供应量充足,不涉及稀缺资源;项目水、电、蒸汽等能源来自市政管

33、网供应,余量充足,本项目不会突破 10 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4)负面清单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发布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环保准入和环保负面清单的通知(宿环委发201519 号)中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 本项目位于宿迁市沭阳经济开发区义乌路东侧(慈溪路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区域环保基础设施齐全。北区以发展一、二类工业为主,优先发展各类以资本、技术为主的无污染或低污染的纺织服装、木材加工、电子、机械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南区和北区可以有控制地发展为纺织服装和机械电子业配套的印染和电镀业,印染和电镀业仅作为区内相关企业的配套设施,不得对区外企业提供印染和

34、电镀加工服务,且不得建设纯电镀、纯印染项目。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其中的“以资本、技术为主的低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本项目不涉及电镀工艺,符合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产业定位。项目未列入开发区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三废”均采取了有效治理,对环境影响较小。 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 号)相符性分析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域全境,重点为沿江八市。本项目位于宿迁市沭阳县章七路东、宁波路南,不属于实施细则所禁止的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的范围,不属于实施细则禁止活动的区域范围内;本项目也不属于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 号)中所禁止项

35、目,具体见下表。 表表1-5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江办发2019136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序号号 江苏省实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部分与本项目相关内容)号)(部分与本项目相关内容) 相符相符性性分析分析 1 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2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本项目不

36、属于农药原药项目和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3 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氮、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合成氮、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4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 11 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5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6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

37、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属于实施细则禁止发展的产业。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 号)要求相符。 宿迁市环保准入和负面清单分析 项目所在地属于宿迁市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发布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环保准入和环保负面清单的通知(宿环委发201519 号)中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本次环评对照

38、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沭阳县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沭政办发2018141 号)等文件进行说明,具体见表 1-6。 表表1-6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序序号号 内容内容 本项目本项目 相符性相符性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 相符 2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修订 经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修订,项目产品、所用设备及工艺均不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

39、012年本)及修订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 相符 3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 本项目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项目。 相符 4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项目。 相符 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09号) 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

40、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09 号)中规定的禁止引入的项目。 相符 6 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污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相符 12 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宿环发2017162 号) 中 6大行业中所规定禁止引入的项目。 7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沭阳县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沭政办发2018141号) 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沭阳县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沭政办发2018141号)。 相符 8 关于发布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环保准入和环保负面清单的通知(宿环委

41、发201519 号) 本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关于发布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环保准入和环保负面清单的通知(宿环委发201519号)要求。 相符 9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 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行业。 相符 10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 号) 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 号),本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范围内。 相符 1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经查,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

42、单(2020 年版)中 相符 本项目符合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三线一单”及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及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4、与地方及行业环保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与地方及行业环保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 1)本项目产品不属于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17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也未采用该目录中的重污染工艺。 2)“二六三”相符性分析 对照“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内容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全省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及贯彻落实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整治范围,符合相关要求。本项目无燃煤锅炉,不属于落后化工产业,符合“两

43、减”。本项目不涉及太湖水治理,不含黑臭水体;不属于畜禽养殖业;废气达标排放;符合“六治”。本项目不在“三提升”范围内。故本项目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的要求。 3)本项目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19 号)相符性分析 对照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19 号)要求(见表 1-7),本项目符合文件相关管理要求。 表表 1-7 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符性分析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符性分析 13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本项目本项目 相符相符性性 第十三条新建、

44、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本 项 目 为 改 建 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主管部门审同意后开工建设。 相符 第十五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均通过密闭收集后送相应处理

45、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相符 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本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均通过密闭收集后送相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减少有机废气排放。 相符 4)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贯彻落实(GB37822

46、-2019,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宿污防指办201955号)的相符性分析 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贯彻落实(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宿污防指办201955 号)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贯彻落实(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宿污防指办201955 号)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8。 表表1-8 本项目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关于和关于贯彻落实贯彻落实(GB37822-20

47、19,以下简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的通知(宿污防指办知(宿污防指办201955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序号号 标准要求标准要求 企业情况企业情况 相符性相符性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企业在氧化、酸化、浓缩等工序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废气均由

48、密闭管道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相符 2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企业建立进货台账,使用相符 14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年。 量、废弃量等均有记录,不得私下回收、处置。 3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16758、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择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9、企业使用密闭管道、集气罩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后废气通过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集气罩的设置符合规定。 相符 4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项目有机废气均达标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 准 ( DB32/4041-2021)表 1 标准。 相符 5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本项目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为 15 米。 相符 6 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

50、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本项目中企业对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进行记录在册备查。 相符 关于贯彻落实(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宿污防指办201955 号) 7 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 的各相关企业,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强化 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配套VOCs 高效治理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催化燃烧(RCO),蓄热式热氧化炉(RTO)等处理技术。其中,高浓度有机废气(VOCs 初始浓度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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