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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合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千吨铝粉膏项目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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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山东盛合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千吨铝粉膏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山东盛合铝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山东盛合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千吨铝粉膏项目项目代码2112-371425-04-01-151784建设单位联系人郭天雨联系方式13181722223建设地点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大黄乡瑞源街26号地理坐标N36度58分42.953秒,E116度46分4.199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252铝压延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6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建设性质新建

2、(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112-371425-04-01-151784总投资(万元)380.00环保投资(万元)2环保投资占比(%)0.53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132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齐河县大黄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及选址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大黄乡瑞源街26号,项目租赁现有生产厂房

3、,根据齐河县大黄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可知,项目所在位置规划为工业用地,项目的建设符合齐河县大黄乡总体发展规划。2022年4月26日齐河县各部分在县政府三楼西会议室召开关于沿黄地区工业项目手续规范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2第1次),会议对清单内的工业项目确定了三条处置方案,其中第二条规定:清单中的在建项目,应按照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尽快完善立项、能评、安评、环评、土地、规划、取水、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根据齐河沿黄工业项目清单可知,本项目已划归为在建项目,履行环评手续,目前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相关手续正在申报中。项目已于2021年08月取得了立项文件(备案号为:21

4、12-371425-04-01-151784),目前环评手续还未完善。本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相关手续正在申报中,根据齐河沿黄工业项目清单可知,本项目属于在建类项目,应按照关于沿黄地区工业项目手续规范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2第1次)中在建项目的工作要求,尽快完善环评手续。因此,本项目环评可以进行审批。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齐河县大黄乡总体规划图见附图5。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同时,项目已经在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号为:2112-371425-04-01-15178

5、4,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备案证明见附件3。2、与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据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齐河县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一级保护区以齐河县水厂厂界为基准向外100m所形成的包围线以内为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072km2。不设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项目厂区不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之内,另外,周围居民主要以集中式城市供水作为水源,项目对周围供水影响较小。3、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齐河县生态保护红线如下:表1-1 德州市齐河县生态保护红

6、线分类汇编号包含要素所在区县面积km2YS3714251110017黄河(齐河段)齐河县8.83YS3714251110018济南北郊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齐河县2.39YS3714251110019山东黄河水乡国家湿地自然公园齐河县9.2YS3714251110020徒骇河齐河县1.53本项目厂区中心坐标:(N36度58分42.953秒,E116度46分4.199秒),不在齐河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里的内容分析。大气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德政字202119号文件要求,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底线为:到

7、2025年,全市PM2.5浓度进一步下降,达到45g/m3。到2035年,全市大气环境PM2.5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即35g/m3。根据2020年基准年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齐河县第一中学监测点),齐河县2020年环境空气中除PM10、PM2.5、NO2为不达标,其他因子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为不达标区。拟建项目位于大黄乡(编码为YS3714252330003),属于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综合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拟建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不涉及主要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项目不属于布局敏感区和弱扩散区中禁止新、改、扩建的

8、项目。拟建项目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不会引起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符合大气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水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德政字202119号文件要求,拟建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底线为: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类,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类的水体断面达到15%左右,稳定达到或优于类水体断面超过50%。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省级及以上考核断面稳定达到或优于类的水体断面达到30%左右,稳定达到或优于类水体断面超过80%,城乡全面消除黑臭水体,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类

9、,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根据齐河县环保局公布数据整理徒骇河例行监测数据(2020年1月2020年12月),现状监测的水质指标中COD、氨氮均不存在超标现象,说明区域水环境质量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要求,项目区域水环境质量较好。拟建项目位于大黄乡控制单元(主要河流:徒骇河,管控分区编号:YS3714253210012),属于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拟建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会引起项目区域水环境质量恶化,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土壤环境质量底线项目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理,项目租赁车间已进行了防渗处置,项目危废间需按照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建设,可有效防止危废泄露后对土壤的影响,同时在贯彻落实德政字202119号文件提出的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不会引起项目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表1-2 项目环境质量底线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项目属于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标准。应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

11、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和化工等“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具体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优先实施清洁能源代替,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新建、改建或扩建其他项目实行区域大气污染物二倍量削减,即按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的2倍及以上实行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代替。项目有组织VOCs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第时段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的要求(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kg/h);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12、2中的浓度限值(2.0mg/m3);项目不属于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不属于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和化工等“两高一资”项目;项目VOCs总量已按双倍替代原则取得当地总量控制指标,符合要求。满足要求水环境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项目属于水环境一般管控区/管控要求: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鼓励企业主动开展计划外淘汰。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颜料、电镀、农药、化工、炼油、废旧塑料再生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项目不属于高耗水

13、的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颜料、电镀、农药、化工、炼油、废旧塑料再生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要求土壤环境管控分区及管控要求项目属于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建立一企一档,标注地块内的风险源,标明企业的特征污染物。项目建成后按照要求建立相应档案。满足要求综上,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根据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里的内容分析。区域能源资源利用上线按照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要求,分解落实压减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14、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完成省定压减任务。初步确定“十四五”时期,煤炭消费只减不增,按照每年2%压减,实际消费总量需等国家确定压减基调后由省发改委下达。水资源利用上线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明确控制目标。控制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新鲜水消耗较大的工业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评价。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到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81左右。到2035年,万元GDP

15、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2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11左右。管控区:根据地下水超采等状况,衔接各部门地下水开采相关空间管控要求,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等区域,划为地下水开采重点管控区。德州市全市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武城县、夏津县、乐陵市、宁津县部分地区同时属于浅层地下水限采区。本项目位于齐河县属于深层承压水禁采区。管控要求:德州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除居民生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取用地下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

16、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深层地下水禁采区: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要求,现状深层承压水开采井要结合替代水源建设逐步封停。逐步关停非生活用水和部分有水源替代条件的深层承压水开采井,2025年前全部关停深层承压水开采井。试行“退地减水” 措施,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生态树种。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等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用地下水。符合性分析:德州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项目用水均采用市政供水管网提供自来水,不涉及地下水的开采和使用,满足水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土

17、地资源利用上线与目标到202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432.07km2以上。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5283.02km2,质量稳定中有提高、布局更合理。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031.50km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5.28km2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46.21km2,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达到19.6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50.86万元/公顷。林地面积不低于575.36km2,全市林木覆盖率达45%,人均绿地面积达12.00m2。通过对我市近十年土地利用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后预测,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控制在6379.

18、92km2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达2208.70km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95.49km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21.3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95.47万元/公顷。拟建项目不涉及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营运过程中会消耗一定量的水、电等资源,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拟建项目租用现有厂房作为生产车间,不新增占地。综上,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6月28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分析详见表1-3。表1-3 与德政字202119号符合性分析文件要

19、求本项目情况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

20、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 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1、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已在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号为:2112-371425-04-01-151784,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11、项目不属于前述禁止的行业。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

21、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

22、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

23、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

24、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

2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26、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项目不位于前述敏感区域内。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

27、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按上一年度年均值,下同),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 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 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 倍替代。2、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

28、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危险品生产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4、控制化工项目建设,新建化工项目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及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德州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等实施的化工项目须满足园区审查的规划环评要求。禁止新建固定投资额低于3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29、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除外。5、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其他新建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包括其相邻管理区域)建设,一般不得在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具体包括:制浆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化纤(除单纯纺丝外);人造革、发泡胶等塑料制品制造;羊绒及羊毛清洗;大豆蛋白;玉米淀粉、味精、柠檬酸

30、、赖氨酸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太阳能电池片;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专业实验室(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6、新(改、扩)建耗煤项目执行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须取得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全市区域内禁止燃烧煤矸石等高硫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集中供热、供汽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

31、全市禁止新上35t/h 以下燃煤锅炉。7、新建涉高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 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应进入园区。严格涉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涉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8、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不包括电子及新材料工业项目以及不列入重金属总量管理的生活垃圾及危废焚烧项目),实施重

32、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质量超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9、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10、控制碳排放总量,重点耗能项目建设应考虑碳排放要求,其环评文件中应有碳排放分析内容(具体要求在相关

33、政策及技术条件明确后实施)。1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及街道应设立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搬迁。1、项目申请总量指标,实行倍量替代;2、项目不属于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同时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通航、渔业水域;3、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4、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建设;5、项目不属于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6、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加热,不涉及煤

34、炭的使用;7、项目VOCs排放量较小,项目位于齐河县大黄乡工业园区,属于工业聚集区内;8、项目不属于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9、项目不涉及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建设;10、项目不属于重点耗能项目;11、项目位于齐河县大黄乡工业园区,位于工业聚集区内。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大黄乡)/大黄乡(ZH37142520004)重点管控单元1.执行全市空间布局约束要求。2.限制报告书级别工业项目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机械加工业除外)。限制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35、的机制砂、机制石子等工业项目建设。1.项目满足全市空间布局约束要求;2.项目废气排放量较少,不属于限制报告书级别工业项目及机制砂、机制石子等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2.严格控制VOCs排放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单元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3.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 部分:海河流域标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4

36、.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执行化肥质量标准,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工作。5.加强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6.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加强属地网格化监管,严格依法落实秸秆禁烧制度。1-2.项目有组织VOCs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第时段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的要求(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率:3kg/h);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的浓度限值(2.0mg/m

37、3);无组织VOCs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3-6.项目不属于该项规定内容。环境风险管控:1.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和造林工程,充分发挥生态林所具有的调节气候、水土保持和养分涵养等功能。2.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药器械;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生物肥料等新型产品。3.生产、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4.建立各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转移和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

38、和环境安全保障。项目不属于生产、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须建立危险废物的贮存、申报、经营许可、转移和处置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危废相应活动的全程监管和环境安全保障。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2.改进高耗水行业的生产工艺,推行少水、无水新工艺,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3.倡导生活节约用水。推广节水型器具。项目不属于上述企业。因此,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德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图见附图6。4、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1实施)符合性分析表1-4 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01.01实施)符合性分析一览表要求本项目情况

39、符合性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承担责任。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均采取环保治理措施,合理处置,达标排放。符合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40、。本项目位于大黄乡工业园区,属于工业聚集区内。符合第四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能合理处置,不外排。符合第五十七条: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属于。符合因此,本项目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5、与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德州市

41、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分析见下表。表1-5 项目与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关分析一览表序号文件要求项目符合性分析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材、石化、有机化工、水泥、玻璃、包装印刷、印染、炼焦、制药、塑料、火电、冶金等项目。项目位于大黄乡工业园区范围之内。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的类别。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42、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本项目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6、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表1-6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标准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适用于玻璃纤维(玻璃钢)制造、机动车维修、板材、制药、农药、铸造、焦化、橡胶制品加工、橡胶再生、皮革鞣制加工、塑料制品加工、涂料油墨制造、纸浆制造、日用玻璃(陶瓷)表面处理、彩钢板制造、有机肥制造、合成香料加工、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表面涂装、印刷行业等。

43、本项目为铝粉膏生产项目,不属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行业。符合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项目球磨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符合项目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19146号)要求。

44、7、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符合性分析表1-7 与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标准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新上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禁止采用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耗能高、污染大、生产粗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立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手续时,要认真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有更新,以更新后文件为准),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

45、019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故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学把好项目选址关。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各市要本着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环境、资金投入、推进速度等关键要素,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切实做到符合用地政策,确保规划建设的项目有利于长远发展。项目位于大黄乡工业园区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齐河县城市总体规划。符合严把项目环评审批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三挂钩”机制和“五个不批”要求,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替代约束,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必须落实区域

46、污染物排放替代,确保增产减污;涉及煤炭消耗的,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否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通过。项目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符合项目符合关于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坚决防止新上“散乱污”项目的通知(鲁环字202158号)要求。 25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一、项目背景山东盛合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法人代表郭天雨,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等。根据市场需求,企业拟投资380万元,选址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大黄乡瑞源街26号,租赁闲置厂房,占地面积1320平方米,建筑面积1320平方米,建设山东盛合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千吨铝粉膏项目。该项目购置球磨机、压滤机、甩干机、搅拌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41台,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000吨铝粉膏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的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订),本项目属于“C3252铝压延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6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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